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珠宝文化网
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珠宝市场的货源以国外为主,国外珠宝与国内珠宝的名称对应关系十分麻烦,而一些国外商家借机提供的珠宝名称本身就暗含杀机。其主要表现为名称混乱、真假不辨,不要说消费者、收藏者,就是商家都在上当受骗,这种背景所催生的就是珠宝玉石名称国家标准。
珠宝市场催生国标
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珠宝市场的30年历史就是不同历史阶段催生不同国家标准的过程。
翡翠市场在最初阶段遇到的问题是染色、漂白、注胶等翡翠充斥市场,大批购买翡翠的人因此上当。于是,出台的国标就是珠宝玉石鉴定标准。
从现在的情况看,拍卖会、大翡翠销售企业等,都会出具鉴定证书。由于天然翡翠品质差异巨大,看起来不大的差别,都能导致价值差距。在这一点上,鉴定证书无能为力。价格,这是目前翡翠爱好者感觉最为困惑的地方——市场上销售的翡翠价格与其真实价值差距究竟有多大?一块被随意定价的翡翠到底属于什么档次?市场要求不仅仅是翡翠真伪的判断,而必须解决价值的评估。除此以外,翡翠还面临着一个走向国际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分级国标作用同样重大。
翡翠分级是各方博弈的结果
回顾翡翠进入东方审美系统的历史,它从开始就被定义为玉之一种,以“五德”标准衡量。而多年翡翠交易当中,也形成了很多约定俗成的业内说法。有人断言,翡翠就是东方神秘文化的体现,与标准有着先天的排斥。但是在实践当中,关于翡翠分级的探索从未中断过,但推行之难也有目共睹。
2003年,中国翡翠业重要省份云南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推出了地方性的翡翠分级标准,并且印制了一套图谱,提供了专门的鉴定仪器,但这个标准据说受到了同为翡翠重要省份广东一些业内人士的质疑,他们认为云南的标准重质不重工,难以体现翡翠的真实价值。实际操作中,该标准也确实并不容易。
本次翡翠分级国标制定的负责人之一、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研究部主任王曼君也认为:“分级是国际珠宝界评价宝石的惯例,翡翠应该进入到这个惯例当中,但是与钻石等宝石相比,翡翠的情况要更为复杂,其组成的指标因素更多。例如翡翠首先有各种颜色,无色的、绿色的、黄色的、红色的……各种颜色都有,而且这些颜色变化非常大,极其复杂。”
王曼君直言:“在翡翠分级标准的制定上,首饰管理中心主要是起组织平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说最终的标准是各方博弈的结果。任何标准的制定也注定会阻力重重,而如果只是看到种种困难,那么标准就永远制定不出来。”
翡翠分级有企业先例
一方面,翡翠分级面临艰难,另一方面,在不断的分级探索中人们也逐渐摸索到可行性的方案。
2005年9月,深圳翡翠龙头企业翠中翠公司推出了基于企业的翡翠分级万分标准。在这个标准中,翡翠的分级被分为先天和后天两个方面:
所谓先天,也就是材质,包括色泽度和透明度;所谓后天,也就是雕工,评价分为精工度和美协度。企业的标准考虑到了翡翠实际消费收藏的基本因素。一个普通工匠的制作与雕刻大师的作品经过细致的打分,再结合材质,可以得到一个可见的分级评估结果。
据说在这个标准里,理论上的1万分就是无价之宝,达到4000到5000分就已经是相当质量的翡翠,1000分就可能满足佩戴的需要了……
万分标准是一个翡翠世家以家族经验结合厂房雕工来确定的,也是市场发展到现阶段,企业为大势所趋,希望抓住消费热点,在行业中占踞制高点而采取的商业手段。这个标准的酝酿时间不过一年,体现出企业标准比国标制定容易得多,而推行接近两年未作更改也体现出其标准具备持久的可行性。
实际上,所谓标准是有层面的,既包括国家标准,也包括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甚至包括个人标准。随着各方对于翡翠的认识逐渐深入,对标准的渴求成为共识,建立起一个大致的评估体系可能性还是有的。
翡翠分级国标将考验商家
在首饰管理中心看来,国标就是一个各方面都会使用的标准,它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翡翠爱好者在购买翡翠的时候可以根据标准找到大的规律作为参考;它对于商家的约束有个标准;鉴定时候的原则有个尺度;行政部门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有个标准。
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一种考虑,国标不可能照顾到翡翠的细枝末节,它通过引导市场而对收藏产生影响。
对于已有标准的企业,在不违背国标的前提下,企业的标准仍将按照企业自身的情况持续进行下去。对于收藏者而言,收藏是一种个性化的行为,有着收藏自身的规律以及特殊而独到的欣赏方式,因此收藏的探索与研究跟国标出台处在不同的层面上,不具有替代关系。
这个分级标准影响最为直接的应首先在于商家,标准一出台,商家经营的翡翠到底是何种档次在消费者面前就会清清楚楚,商家将难以以次充好、浑水摸鱼——翡翠交易将朝着更加透明的方向发展。
上一篇: “和田玉枯竭”一说不成立
下一篇: 婴儿纪念品受到家长追捧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